家事法系列課程(三)「家事律師倫理與家事事件之處理」

  本會邀請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鄧學仁教授於民國111年6月25日上午9時至12時,線上舉辦家事法系列課程(三)「家事律師倫理與家事事件之處理」,由本會林理事長仲豪主持,本次線上視訊課程會員熱烈參與。

  鄧學仁教授首先強調家事事件中,解決紛爭並非僅有訴訟一途,律師除尊重當事人意見,更應注重當事人最佳利益,包含子女之最佳利益、合作父母、訴訟費用及早日回復生活常軌等因素,應盡力成為合作型律師,創造三贏而非擊敗對方為目的。鄧學仁教授並建議,當遇到情緒高漲、激動之當事人時,鼓勵當事人諮商,透過專業心理諮商使當事人能排解、釐清情緒,有利當事人以理性面對家事紛爭及處理。

  其次,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減少雙方紛爭首重使非同住方能看到子女;並活用鳥巢原則,使未成年子女居住固定住所,由父母分別於會面時間前往,能避免子女處於不穩定的環境造成生理、心理上的抗拒。另外,為避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先搶先贏」的錯誤觀念,鄧學仁教授認為所謂「現況維持原則」應指子女出生後持續生活的慣居地,而非改變子女慣居地後之現住地,否則難以改變現行家事事件中常見的搶奪風氣。

  最後,針對逐年增加的扶養費減免事件,於受扶養人有資力之情況,原則應為先自己扶養再他人扶養、先親屬扶養再國家扶養;當因資力困難不能扶養時審查從寬,不願扶養時審查即應從嚴;且為避免將扶養責任推由國家納稅人負擔,提出聲請之雙方反而均期待敗訴結果,法院應使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表示意見,以釐清是否果有減免扶養義務之客觀事實存在。鄧學仁教授本次課程內容兼含家事事件經驗分享及現行法規分析與修法建議,課程精彩、內容實用,與會會員受益良多。(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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